法国酒商公司卡思黛乐(Castel)在中国进行的一场漫长的商标侵权官司以卡思黛乐败诉告终。
这件商标侵权案原告为中国葡萄酒经销公司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状告卡思黛乐使用中文商标“卡斯特”,对其造成侵权。卡斯特是Castel的音译之一。
根据中国媒体报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卡思黛乐停止在葡萄酒上使用中文“卡斯特”商标。卡思黛乐还需向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其西班牙籍华人董事长李道之赔偿3373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工商报》刊登道歉声明。
本案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温州裔商人李道之创办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向中国葡萄酒市场进口西班牙葡萄酒,并于1998年申请注册“卡斯特”商标,于2000年获得商标注册核准。
2008年,李道之又成立了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英文名称Cavesmaitre Wine Co., Ltd)。与班提酒业不同,新公司的业务重点为向中国市场进口法国葡萄酒,并使用中文商标“卡斯特”进行销售。
1999年,卡思黛乐通过在中国设厂灌装葡萄酒进入中国市场,“卡斯特”作为其名称的中文翻译被中国葡萄酒消费者所知。尽管卡思黛乐曾在2005年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卡斯特”商标并获胜,但李道之随后提出复审,并最终再次赢得“卡斯特”商标。
李道之于2009年提起诉讼,状告卡思黛乐违法使用“卡斯特”商标,请求判处卡思黛乐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人民币。2012年4月10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CAVESMAITRE Wines Co., Ltd.)胜诉,并获得赔偿3373万元。
判决结果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裁定卡思黛乐公司登报道歉。
卡思黛乐集团于2013年3月宣布在中国市场启用“卡思黛乐”中文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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